【2025年第三十四批公告】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超过规定年龄准驾车型作废的公告

最后编辑时间:2025-07-20 19:47:5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3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已经超过规定的年龄,不再符合所持准驾车型的驾驶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相关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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