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快车道”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最后编辑时间:2024-07-23 21:42:1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乘坐观光游艇却因两船碰撞骨折受伤、原本商定的货物国际运费被“坐地起价”……这些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法院如何搭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海事海商纠纷“快车道”?

  为体验出海观光的乐趣,周某在大亚湾乘坐观光游艇,却不料发生了意外,周某因两艘船舶发生碰撞导致骨折受伤。为保护自身权益,周某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碰撞的两船所有人和挂靠公司,一审判决后,两船所有人和挂靠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两船所有人分别对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70%、30%责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周某的人身损害鉴定报告中关于骨折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建议性参考,且尚未实际发生,故法院对周某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用不予支持。

  不久后,周某根据身体康复情况,将骨折治疗时的固定装置取出,产生了相应的治疗费用,周某再次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两船所有人和挂靠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金额8000余元。

  对于是否将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庭与行政庭法官们进行深入沟通,承办法官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应用及法律依据》的要求,制作并送达了转换程序的裁定,并向周某予以释明。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基础事实、法律关系和责任比例等业经生效,对现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而言,属于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小的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开庭当天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两船所有人和挂靠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治疗费用共8000余元。周某对广州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当庭宣判的举措非常满意,表示案件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法院高效定分止争,避免了案件流转时间过长的情况,使其合法权益能尽快兑现。

  广州海事法院先行先试,首先摸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海事海商纠纷,为后续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有益尝试。

  陈某购买了一批家具,委托深圳恒某公司按照之前约定的运费938元从深圳运到新加坡。在收到货物后,深圳恒某公司却表示货物体积过大,需在额外支付超长派送费200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这一批堆放在深圳恒某公司仓库的货物,一放就是半年之久。为此,陈某在各平台多次投诉深圳恒某公司,深圳恒某公司则表示要反诉陈某,要求其支付货物堆放半年的仓储费。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诉前调解,也无果而终。因双方争议金额不大,深圳法庭决定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处理。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中调解。经过多次沟通,深圳恒某公司最终同意按照原先约定的938元运输货物。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双方即将线上签订民事调解书之际,陈某突然告知,诉争货物已经向新加坡收货人退费,要求深圳恒某公司将货物退运到北京,深圳恒某公司则明确表示不会出任何费用进行退运。经法院再次调解,深圳恒某公司同意支付300元,由陈某安排物流公司上门提货运输,诉争货物最终得以顺利运至北京,这场因数百元争议不休、实为怄气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广州海事法院通过立审联动简化诉讼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显着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为人民群众解决小额纠纷提供了快速、简便、高效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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