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店经理包房内2次猥亵女实习生获刑三年半

最后编辑时间:2024-04-24 19:55:5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上海,一酒店经理,发现女员工的身材、姿色都不错后,便心生歹意,以一同吸烟为由,将女员工带到酒店包房的卫生间后,对女员工进行了猥亵行为,女员工害怕丢了工作,就隐忍不发,不料经理却沾到了甜头,便再度故技重施。

  刘某某看到赵某某年轻漂亮,便一直对赵某某想入非非,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某发现赵某某有吸烟的习惯后,便心生一计。

  刘某某以酒店禁止吸烟为由,邀约赵某某到酒店房间的卫生间进行吸烟,涉事未深的赵某某误以为是经理的特别关照,便没有任何的防备,跟随着来到了卫生间内。

  卫生间狭小的空间内,二人四目相对,刘某某趁机对赵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由于担心刘某某有关系,害怕受到刘某某的报复,所以赵某某便将此事隐忍了下来。

  次日下午,占到便宜的刘某某再次起了色心,遂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利,将赵某某叫到酒店包房聊天,而后又在聊天的过程中,强行将赵某某推入卫生间进行猥亵。

  赵某某不堪其扰后,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亲友。最终,在亲友的陪伴下,赵某某向警方报警求助,但面对民警的调查,刘某某自始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而是辩解称:

  第二,现有证据只有赵某某的笔录,不排除是其对自己的管理不满,所以才心生报复之意,继而污蔑自己猥亵。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刘某某是否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只要有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那么纵使其不认罪,也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

  由于本案为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在于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通过实际走访案发地、询问相关证人、调阅聊天记录等方式,最终将刘某某的辩解一一击破,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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