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秆(ɡǎn)峦(luán)鲸(jīnɡ)估(ɡū)到底什么情况?

最后编辑时间:2025-05-13 21:07:0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法学学科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学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是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学术回应和理论总结,是推动法学研究扎根中国实践、更好运用中国法治理论有效解决中国面临的法治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坚定法治自信的必然要求。从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发生机理和构建路径来说,应着眼于提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着重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炼、在反思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理论借鉴,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更好结合。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其鲜明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质,确立了认识法治现象和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它不仅构成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基底、塑造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精神品格,并且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基点和基准,运用其关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正义等一系列观念认识及分析框架,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强大契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识性成果。

  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基于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欧洲,与当代中国之间客观存在一个巨大的“时空差距”,但是其阐述的关于法治问题的基本原理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如果不深入分析中国的历史文化国情、不扎根于中国的具体治国理政实践,就无法与中国人民对话,无法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社会观、价值观、道德观相衔接,也就无法回答和解决中国具体实际问题,更无法解决马克思主义的自身发展问题。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知识创新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蕴含深刻的法治原理内容、法治实践体系和法治文明关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成果。譬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自信等一系列标识性概念,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等重大判断,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概念范畴、基本命题和方法论指引。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基因,不仅对当代中国人的价值观念、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持续产生着“日用而不觉”的深刻影响,而且其历史命运和当代价值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息息相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连绵不绝且具有独特性,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非常重要的知识来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得以建构和发展的基础,代表了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创新的文化基因和民族特质所在。我国历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以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形式承载了中国人民的天下观、社会观、家庭观、道德观等,是对中国国家治理经验与智慧的较为稳定和明确的制度表达。譬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天人合一、顺应天时的自然观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以及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礼法结合、注重调解等基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法治本土资源,能够为当代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丰厚的精神滋养。当然,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农耕文明、封建专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总体上代表“家天下”的君主专制的国家治理秩序。这种特质与属性决定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当中还有一些落后、野蛮、消极的成分,带有一定的保守和僵化的特征,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必须有鉴别地加以取舍。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复古”和“守旧”,而是要对其进行面向当代、面向未来的理论再造和重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实现的“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成败经验择善而用、去伪存真,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对之加以改造和重塑、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方式,实现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又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深厚底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验证知识体系科学性的最终标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知识体系不仅直接源于和反映法治实践,同时也直接运用于指导法治实践。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所提出的问题,以及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解决,构成推动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强大动力和现实依托。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目的在于增强当代中国法学对于中国法治实践的解释力和引导力。这是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人口规模巨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在中国特定时空场域和具体国情条件下所展开的法治实践过程。单单依靠共性的普遍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或是照抄照搬西方法学理论,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法治的特殊问题,必须在共性和个性的具体结合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实践不断结合的历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鲜活的理论来源是中国法治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学学术阐释和法治理论表达,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内生性、原创性、自主性和适应性特征。一言以蔽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论断和标识性理论范畴来源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它既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生成,又要经过中国法治实践的检验,并且也将根据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不断得以丰富、深化和发展。

  譬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人民司法、人民调解等,以及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平安中国建设、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全民普法、信访工作法治化、互联网法院、数字法治等,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既符合中国国情实际,又顺应法治变革的世界潮流。因此,要以中国的内在视角对中国法治实践作出精细观察、准确概括,在分析、梳理中国法治经验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概念、观点、理论的总结提炼,从经验到理论、从特殊到一般,进而阐释中国法治建设规律、概括重大法治命题、建构特色法治理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才能得以有效建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生成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也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独特力量。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深刻回答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回答法治现实问题,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新征程上,必须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更加充分诠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内生性发展的思想引领、知识来源和逻辑前提,从我国改革发展的法治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形成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并用中国理论解答中国问题。

  近代之后,中国法学长期处于“西学东渐”、“以洋为尊”局面,一段时期内还受到苏联法学的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是学习西方现代化国家的现成经验、移植西方法学知识体系。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法治实践逐步实现向“自主型”发展进路的转变。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个适应中国法治实践的客观需要、不断实现理论自主、坚定法治自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中国法学正日益实现从西方法学的“跟跑者”到世界法学“领跑者”的历史转变。

  当然,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不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也不能变成唯我独尊的“自吹自擂”和孤芳自赏的“自娱自乐”、“不可通约”。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要立足本土法治实践、传承自身法治传统,也要秉持开放的姿态、包容的胸怀,坚持为我所用、以我为主,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推进法学知识体系的交流互鉴。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各国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邯郸学步,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

  从发生机理和形成过程来看,新的知识材料、外来的知识资源的引入,是形成法学新知识的必要条件。西方法学知识经过甄选、借鉴与吸纳,可以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有益组成部分和“孵化器”。

  总而言之,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坚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的研究取向,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魂”、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以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为“基”、以西方外来法学知识为“鉴”,寻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适应,会通古今、融通中西,成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整体性系统性法学知识体系。在立足中国、挖掘历史、借鉴国外、把握当代的基础上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对中国法治传统和现实的理论总结提炼,展示的是中国法治实践与经验背后的道理和学理。因此,它也深刻阐发了世界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多形式、多样态特性,将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法治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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