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1女!被唐山警方行拘!

最后编辑时间:2024-12-01 19:20:2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违法行为人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古河乡xxx,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古河乡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20时许,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小区xxx栋x单元xxx室,姜xx支付刘xx500元现金的嫖x,并且嫖宿了刘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x村xx屯,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xxxxxxx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20时许,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小区xxx栋x单元xxx室,刘xx为姜xx提供卖淫服务,并且姜xx支付刘xx500元现金的嫖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5张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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