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现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91,08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3)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72.7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9.98万股,以上合计222.7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808,080股)的比例为2.76%
(4)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37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44元/股(经调整后)
(5)激励人数:首次授予82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0人(其中有2人同时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若考核结果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为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但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为8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触发值,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并回购注销/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归属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1)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1日,公司在内部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8)。
(3)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4)2024年4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2)。
(5)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4年6月4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7)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1,080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董事会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该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合计291,08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4人。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1,0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具体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归属、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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